在马来西亚以挂号回执邮递送达法院文件

法院文件可亲自送达,或在《2012年法院规则》允许时,通过回执挂号邮递(AR挂号邮递)送达。邮递方式产生文件轨迹,在被告回避当面交付时可能有用。然而,不应假定仅投邮在每一案件中均证明有效送达,尤其在原告其后寻求缺席判决时。

什么是AR挂号邮递?

它是马来西亚邮政服务,物品寄往被告最后已知地址,并退回回执卡或投递记录。在 Ramlan bin Kamal v Perbadanan Nasional Bhd [2004] 1 MLJ 425 案中,“最后已知”被视为被告最近已知的住所,而非无证据选定的地址。应作合理查核以识别该地址。

亲自送达有时即使收件人拒绝接受文件亦可完成。旧权威确认,若送达人将令状交予被告并告知其性质,送达可有效。

寻求缺席判决的原告必须证明送达符合规则。保留回执、投递记录与地址查核证据至关重要。

本文仅供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
Aug 04,2026